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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活動監督管理第十四條 指導委員會負責對中國境內與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相關的活動監督管理,并對環認委和環注委的工作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活動監督管理環認委負責對認證機構實施監督管理,并負責處理對認證機構的有關投訴。對于違反本規定或認證質量不合格的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機構,任何社會團體和個人均有權向環認委投訴,環認委將依據《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機構管理處罰規則》予以處理。
環注委負責對環境管理體系審核員及審核員培訓機構實施監督管理,并負責處理對審核員及審核員培訓機構的有關投訴。對有違法失職、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等情況的審核員,由環注委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降低審核員級別直至注銷注冊,并予以公告。
四川成都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活動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日常行政監督管理中發現已通過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的組織有違反環境法律、法規及規章要求的行為時,應依法進行處理,并可通報指導委員會。指導委員會應根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報的違法處理結果,對通過認證的組織進行相應的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給通報情況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日常的監督管理中發現認證機構或咨詢機構未按本規定開展工作的,應當向指導委員會報告,指導委員會應按規定予以調查處理。
四川成都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活動監督管理 認證機構應按照國家規定的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收費標準向申請認證組織收取費用。環認委應對認證機構的收費情況進行監督。